转发湛江市住建局《关于严肃处理建筑工程违法施工等违法行为的通知》【2014-8-18】
时间:2014-08-23 02:01:19,点击:0
内容:
湛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严肃处理建筑工程
违法施工等违法行为的通知
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建设局)、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住房和规划建设局、湛江奋勇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规划建设局,各施工、监理企业: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建筑市场管理,严格实施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质量安全监督制度,保障施工安全生产、提高工程质量,保证工程项目顺利实施,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部关于修改<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的决定》(建设部令第91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发现的违法施工行为作如下处理:
一、凡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或办理相关建设开工手续)擅自施工的项目,在2014年10月1日前完善施工报建手续,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前,不再硬性要求必须将安全文明措施费全额存入建设、施工、监理共管专用帐户,只要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通过合同约定支付方式(具体约定须通过湛江市工程造价管理站备案),办理施工许可时提交施工合同中约定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组成项目、金额及支付使用计划的有关资料即可。
从2014年10月1日起,对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或办理相关建设开工手续)擅自施工的项目,严格执行《关于印发〈广东省建设厅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建管字〔2007〕39号)要求: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前,必须将安全措施费全额存入建设、施工、监理单位的共管专用账户。
二、凡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或办理相关建设开工手续)擅自施工的项目,施工企业不得进场施工。对已擅自进场施工的施工企业责令停止违法施工,限期改正,依据《关于印发〈湛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行业企业诚信行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湛建管〔2011〕240号)对企业作不良行为扣分、网上公示,对其违法施工行为依法作行政处罚。
对施工现场存在的其他违法违规行为,也将依据湛建管〔2011〕240号文规定对施工、监理等单位作不良行为扣分、网上公示,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作行政处罚。
三、凡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或办理相关建设开工手续)擅自施工的项目,一律不得纳入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监督机构的监管范围,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不得接受检测委托进行检测,违者按相关规定严肃处罚。没有施工许可,擅自施工,产生的质量安全问题,由建设方、施工方、监理方按各自的职责承担全部的责任。
四、对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或办理相关建设开工手续)擅自违法施工至基础和主体等结构实体的各类工程,补办施工许可后,质量监督机构对已建部分工程资料进行审查,并责令建设单位组织对该部位实体质量进行质量鉴定,对发现的质量问题进行处理。
湛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4年8月18日